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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责任人


    依据欧盟化妆品法规 (EC) No1223/2009(以下简称‘欧盟化妆品法规)规定,只有拥有欧盟境内指定法人或自然人作为 ‘责任人 (RESPONSIBLE PERSON)’ 的化妆品才可在欧盟市场上市。化妆品责任人必须确保遵守欧盟化妆品法规 Article5 中的规定,包括确保化妆品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使用安全、遵守良好生产规范、保留产品信息文件、确保宣称合规等等。
     
    对于在欧盟境内生产制造的化妆品,责任人须为设立在欧盟境内的制造商(默认),或是制造商书面授权指定的欧盟境内个人(须有被授权人同意书)。对于由非欧盟成员国进口至欧盟的化妆品,进口者为责任人(默认),或是书面授权欧盟境内个人作为责任人(须有被授权人同意书)。

    二、CPNP通报


    依据欧盟化妆品法规规定,在化妆品上市前,责任人需要通过 CPNP (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 PORTAL)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产品相关信息。

    三、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 (CPSR)


    CPSR的英文全称为 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即化妆品安全报告。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法规要求,其中就包括提交CPSR。
     
    CPSR是一份独立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意见。在进入欧盟市场前,化妆品必须经过评估以确保在常规及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使用是安全的,并且符合化妆品法规要求。一份完整的CPSR分为 化妆品安全信息 和 化妆品安全评估 两大部分

    四、产品信息文件


    欧盟化妆品法规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其责任人必须持有产品的信息文件PIF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且保存10年。
     
    PIF以容易访问的电子或其他格式保存于化妆品标签中所列责任人的地址处,供所在成员国监管当局查询,且所有信息应使用该成员国监管当局容易理解的语言。

    五、标签


    欧盟化妆品法规规定,责任人名称(姓名)和地址必须在化妆品标签中注明,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注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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